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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典当行业协会章程

  •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浙江省典当行业协会”(简称:浙典协)。英文译名:“ZheJiang Pawn

Trad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ZPT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浙江省内典当行业和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

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自愿联合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行业性的社会组织,经登记注册,具备社会

团体法人的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本会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

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在会员与政府、会员与市场

、会员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全省典当行业健康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458号。

  •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典当业的政策、法规、规章,促进全省典当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典当业的

积极作用;

(二)组织典当行业及其相关领域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学术交流,加强典当理论对典当实务的指导;

(三)总结典当行业经营和管理的新经验、新做法,推广、推荐典当行业新技术、新成果,促进科研成

果的转化应用,推动典当业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

(四)举办业务培训、讲座,提高典当行业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接受咨询,指导典当行业依法开展活动;

(六)开展对外考察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国内外典当行业的先进经验;

(七)编印会刊、内部资料,加强会员之间信息交流和沟通;

(八)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承办政府委托的事项,协助政府和有关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为从事典当及相关领域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

组织,个人会员为热爱典当事业的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

(二)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三)具有典当经营资格并有一定经济实力,能依法规范经营典当业务的单位;

(四)从事典当业相关科研、教学以及金融、法律、评估咨询等相关领域的并具有较高造诣和社会影响

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同业公约与规则;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

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有较高造诣;

(三)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决定解除其职务:

(一)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

(二)因调离本单位,不便履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理事单位推荐的理事调离本单位的,其理事职务自动解除。该理事单位应提出新的人选报

理事会。

  •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

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

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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